1.为保证人身、设备和生产安全,对制粉、送粉涉及易燃、易爆、喷吹管道容器、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。
2.现场清扫、点巡检、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、职责要求的管理。
1.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,会产生扬尘,形成粉尘云,可能造成粉尘浓度超过限值,引发燃烧、爆炸。
2.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,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、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。
3.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: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,发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;每班作业结束,清理现场;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,并做好记录。
4.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,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,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。
5.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厚度超过1mm时,极易引发粉尘爆炸,应立即停止作业,人员撤出,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。
6.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、静电的工具。
7.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。
1.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
(1)动火作业应办理《动火作业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动火证》),进入受限空间、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,还必须办理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》和《高处作业票》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。
(2)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,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,或现场积聚的煤粉,配备足够、适用的消防器材。
(3)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、粉仓储存装置设备、喷吹管道等设备上动火作业,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,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,先氮气置换、清扫,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,方可准许动火作业。
(4)动火作业前,应检查电焊、气焊、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,保证安全可靠。
(5)使用气焊、气割动火作业时,乙炔瓶应直立放置,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,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,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。
(6)动火作业完毕,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,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。
(7)在安装、维修、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,应立即停止作业,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,再进行工作。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。
2.制粉区、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
(1)进入涉粉区域作业、检查,厂房、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。
(2)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,并且线路走向规范,不得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、制粉设备上。
3.职责要求
(1)动火作业负责人
1)负责到安全处办理《动火证》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。
2)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,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,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。
3)应在作业完成后,组织检查现场,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。
(2)动火人
1)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2)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。
3)应随身携带《动火证》。
(3)监护人
1)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,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,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。
2)应坚守岗位,不准脱岗﹔在动火期间,不准兼做其它工作。
3)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。
4)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,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,清除残火,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。
5)监护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,一级、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护,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,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。
(4)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
1)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。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,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。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。
2)检查、确认《动火证》审批手续,对手续不完备的《动火证》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。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,进行安全风险告知。
3)在动火作业中,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,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。
(5)安全检查人员
1)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如违反有关规定,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。
2)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,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,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。
(6)动火分析人
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。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,到现场取样分析,在《动火证》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。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。
(7)动火作业的审批人
1)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。
2)审查《动火证》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。
3)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,检查、完善防火安全措施。
1.办证人须按《动火证》的项目逐项填写,不得空项。
2.办理好《动火证》后,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,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,方可批准开始作业。
3.《动火证》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,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。
4.《动火证》一式三联,一联由车间留存,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,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,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,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做罚款处理;《动火证》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。
5.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《动火证》由车间及公司审批,一般禁火区的《动火证》的审批由车间负责。